學士班課程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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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學分組成(依入學學年度修習) | ||
109 司法組 [試算表] | 109 法學組 [試算表] | 109 財法組 [試算表] |
104 司法組 [試算表] | 104 法學組 [試算表] | 104 財法組 [試算表] |
103 司法組 [試算表] | 103 法學組 [試算表] | 103 財法組 [試算表] |
102 司法組 [試算表] | 102 法學組 [試算表] | 102 財法組 [試算表] |
101 司法組 [試算表] | 101 法學組 [試算表] | 101 財法組 [試算表] |
雙主修、輔系生畢業學分組成(依申請核准學年度修習) 雙主修/輔系本系需先依規定申請並經核准,不接受自行修畢後認證 雙輔生課程修習條件與本系生相同,無放寬修課標準,請自行妥善規劃修課進度 雙主修及輔系學分與原學系之畢業學分不得重覆計算(即不得雙重認列) |
法律學系學士班外語能力指標檢核
依據:國立臺北大學外語能力指標檢核辦法(點此查看法條全文)
適用對象:自109學年度起法律學系學士班在學學生,但身心障礙學生及境外生(僑生、陸生及外國學生)不適用。已於 108 學年度(含)以前通過「英語能力畢業資格檢定」者,不在此限。
申請流程:符合任一項檢核指標者,請填具「認定申請表」並攜帶證明文件(英外語檢定成績單正本/校內成績單)至相關單位審核。
檢核標準:(符合下列任一項即可)
A. 課程類–取得系內英語授課專業課程(EMI)至少2門(4學分以上)。本系承認之英語授課專業課程(EMI)科目列表請點此查看。
B. 課程類–取得語言中心進階英文(A-EGP)/專業英文(ESP)/學術英文(EAP)課程4學分
C. 課程類–修畢非英語之外語課程二年(8學分),限同一種外語。
D. 課程類一1學期零學分之「英語精進課程」 (限 109 學年度(含)以前入學者,此課程開設至 112 學年度為止)
E. 英語檢定類–全民英語能力分級檢定測驗(GEPT)中高級初試
F. 英語檢定類–多益測驗(TOEIC)600分(含)以上
G. 英語檢定類–紙筆托福測驗(ITP)480分(含)以上
H. 英語檢定類–網路托福測驗(IBT)61分(含)以上
I. 英語檢定類–國際英語測驗(IELTS)5級(含)以上
J. 外語檢定類–歌德學院德語文測驗(GOETHE-ZERTIFIKAT)B1
K. 外語檢定類–日本語能力測驗(JLPT)N3級
L. 外語檢定類–韓國語文能力測驗(TOPIK II)3級
M. 外語檢定類–法語鑑定文憑(DELF/DALF)DELF B1
N. 外語檢定類–西班牙語檢定考試(DELE)DELE B1
O. 外語檢定類–國際越南語認證(iVPT)B級中級240-319分
※ 經核准免修大一英文課程之本系學生(含轉入本系之轉系生),因畢業總學分數維持不變,應加修本系法律專業課程或本校外語課程,以補足畢業應修學分數之要求。(108.3.7更新)
※ 法律專業科目,以在本院系修習為限(應修系級為法律學系)始計入畢業學分。
※ 基於公平原則,學分不得重複計算(即一魚二吃),也請雙主修生特別注意:
一、會計學、經濟學及租稅法等非法律專業科目為本系學士班財法組之雙主修專業任必修科目,若修習本系雙主修生於外系修習上述科目作為原系畢業學分時得予免修,但必須於專業任必修科目中另外修習相當學分數。
二、本系生至外系雙主修時,若將於本系修習科目抵免作為雙主修學分時,可取得欲抵免科目之學分,惟原修習科目即無法計入本系畢業學分。
※ 中五學制入學學生,即畢業年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2年級之國外或香港澳門地區同級同類學校畢業生,以同等學力資格就讀本校學士班者,除畢業應修134學分外,應另加修除軍訓及體育外之校內課程,計12學分。(105.11.30新增說明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