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條件:依各學分學程設置要點規定辦理。
二、申請期間:114年3月10日(一)上午9時至114年4月1日(一)下午5時止,下學期僅限應屆畢業生申請,其他年級欲申請證書者,請於上學期(114-1)提出申請。
三、有意申請者,請於截止日前至學生資訊系統提出申請後列印申請單,填具本院學分學程滿意度問卷(點此前往填寫),並將申請書紙本於上班時間繳至法律學系辦公室(法6F10),進修學士班同學可將紙本繳至教學大樓9樓9F19法律學系辦公室。
四、有關各項學分學程設置要點、課程規劃表及取得學程資格自我檢核表,請參閱本院學分學程專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