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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課程】 114學年度第1學期實習課程及碩士班語文必修課程選課說明

  • 各位同學:

     

    以下課程設有先修審查或甄選機制,初選無法選課,請依下述說明申請,如有疑問,請洽欣怡助教 sandratu@mail.ntpu.edu.tw

     

    1、法院實習(碩博合班,單學期,2學分,名額4)

    (1)修習對象:限法律學系碩博士班學生,法專組學生須先修畢「民事訴訟法」及「刑事訴訟法」

    (2)課程內容:本課程須至新北地院進行實習,將安排同學至訴訟輔導科、民事庭、刑事庭、執行處、提存所及非訟中心等地實習觀察,親身跟著科長、事務官及法官等司法人員學習,增進實務運作情形之瞭解。每週至少10小時,實習時數預計180小時。本學期實習期間預定為11498日至11519日。

    (3)申請方式:欲修習者請於11488(週五)前填具申請表繳交紙本至系辦或e-mail kayono3@gmail.com ,並參加818日上午11時課程說明甄選會,會後將由任課老師決定修課名單。

    (4)實習期間不得進行律師訓練相關課程及從事律師工作,期末須繳交實習心得報告。

     

    2、檢察署實習(碩博合班,單學期,2學分,名額2)

    (1)修習對象:限法律學系碩博士班學生,法專組學生須先修畢「刑事訴訟法」。

    (2)課程內容:本課程須至臺灣高等檢察署或其指定單位進行實習,學習檢察署相關業務,深化法律與司法實務運作情形之瞭解。每週至少10小時,實習時數預計160小時。本學期實習期間預定為11498日至1141226日。

    (3)申請方式:欲修習者請於11488(週五)前填具申請表繳交紙本至系辦或e-mail kayono3@gmail.com ,並參加827日上午1130分課程說明甄選會,會後將由任課老師決定修課名單。

    (4)實習期間不得進行律師訓練相關課程及從事律師工作,期中及期末須繳交實習心得報告。

     

    3、行政執行署實習(學碩博合班,單學期,1學分,名額5)

    (1)修習對象:限法律學系學士班3年級以上、碩博士班學生,須先修畢行政法。

    (2)課程內容:本課程需至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進行實習,每位實習生會安排一位行政執行官,以一對一指導。

    實習時數至少24小時,每次4小時,時間可視修課情形與執行官彈性調整。

    (3)申請方式:欲修習者請於114822(週五)前填具申請表繳交紙本至系辦或e-mail law.ntpu@gmail.com ,並參加114911日中午1210分課程說明甄選會,會後將由任課老師決定修課名單。

    (4)備註:實習同學另需參加開訓及結業典禮,並繳交雙週誌及心得報告。

     

    4、法律實習與社會服務(學士班,單學期,1學分)

    (1)修習對象:限法律學系學士班學生。

    (2)課程內容:本課程實習單位計有法律扶助基金會、司法改革基金會、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新北地院訴訟輔導科、臺灣冤獄平反協會、監所關注小組、律師事務所、婦權基金會等單位實習,以期學生能將所學與個案結合,而非僅紙上練習欠缺個案處理能力。每學期實習時數至少24小時。

    (3)本課程無法進行初選,如有意願修習本課程者,請於114814()上午9時起至820()下午4時間上網填寫實習志願表單,待填寫並經分發後,便可於114-1課程加退選期間(99日至17)選課。請同學無須緊張,如已確認分發實習單位,一定能選到課程。

     

    5、日文及日文法學名著選讀、德文及德文法學名著選讀、法文及法文法學名著選讀(碩博合班,全學年,6學分)

    (1)課程要求:須審核符合下述(A)~(D)條件之一始可修讀。

    (A)曾在本校或他校大學部修習日文、德文、法文語文2學分以上,成績及格者。

    (B)曾在其他單位修習前述語文課程30小時並經本系核定者。

    (C)具下列語言能力證明:財團法人交流協會日本語文能力N4、德語檢定考試Zertifikat Deutsch A1

    (D)由碩士班語文課程授課老師個別核定者。

    (2)請填寫修課情形調查表(點此前往),並至遲於11498(週一)前將證明文件繳交至法律系辦或e-mail kayono3@gmail.com ,以利解除課程選修限制。

     

    法律學系 謹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