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系擬徵聘講師(級)以上專兼任教師、兼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進修學士班兼任教師、進修學士班兼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博士生兼任講師數名。
說明:
一、擬徵聘名額
二、所需資格條件1.專任教師1~2名(依系上規劃,安排於日、夜間學制授課)
2.兼任教師數名(依系上規劃,安排於日、夜間學制授課)
3.進修學士班兼任教師數名(僅於夜間學制授課)
4.兼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數名(依系上規劃,安排於日、夜間學制授課)
5.進修學士班兼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數名。(僅於夜間學制授課)
6.本校博士生兼任教師數名。(依系上規劃,安排於日、夜間學制授課)
(一)應徵專任教師者,應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1.需具有法學(律)博士學位(博士學位資格依教育部標準認定之),初取得博士學位者,應附博士論文,博士論文須與專業領域一致。
2.具副教授以上等級年資滿3年者。
註:應徵者若於申請時尚未取得博士學位,應檢附1.通過博士學位口試之證明,並2.出具相關單位開立之至遲可在115年1月31日前取得博士學位之證明文件;持外國學歷者,前述2項證明文件請檢附中譯本並應經駐外單位認證。
(二)應徵兼任教師(包含進修學士班兼任教師)者:
以具有教育部頒發之教師證書為原則。無教師證書者,資格條件同前項第1點規定,經審議通過後聘任,惟不為請頒教師證書。
註:應徵者若於申請時尚未取得博士學位,應檢附1.通過博士學位口試之證明,並2.出具相關單位開立之至遲可在115年1月31日前取得博士學位之證明文件;持外國學歷者,前述2項證明文件請檢附中譯本並應經駐外單位認證。
(三)應徵兼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者,須具備「本系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準則」之資格,辦法請點開連結詳閱。
(四)本校博士生應徵兼任講師者,須具備「國立臺北大學博士生擔任兼任講師授課辦法」之資格,辦法請點開連結詳閱。
♣節錄第6條:各教學單位擬聘博士生擔任兼任講師應具備下列資格:
1.須修畢該系博士班所規定必修課以及應修學分,方得申請之,惟外語課程不在此限。但教學單位有更嚴格之規定者,從其規定。2.所教授之課程需符合其專長。
三、應具專長【應徵時請勾選以下符合之應具專長】
(一)民事財產法領域:
- 1.專、兼任教師。
2.進修學士班兼任教師。
3.兼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 4.進修學班兼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
(二)財經法領域:- 1.專、兼任教師,商事法總論暨公司法領域,具法律經濟分析專長者優先考慮。
2.兼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擬授課程:金融法。
(三)國際法領域:具外交實務與國際公法專長者優先考慮。
♦兼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
(四)公法領域:具科技行政法、財稅法、財經行政法領域專長優先考慮。
1.進修學士班兼任教師。
2.進修學班兼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
(五)勞動法領域:
1.進修學士班兼任教師。
2.進修學班兼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
(六)司法實務領域,擬授課程:民事審判實務專題研究、檢察實務專題研究。
♦兼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
(七)博士生應徵兼任講師者,擬授課程:民法概要。註1:專、兼任教師及兼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及博士生講師,依系上規劃,安排於日、夜間學制授課。
註2:進修學士班兼任教師及進修學士班兼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依系上規劃,安排於夜間學制授課。
- 五、應檢附之文件及著作
(一)01.新聘申請書(01.新聘教師申請書、01.(專技)新聘教師申請書、01.(博講)新聘教師申請書)。
♦填表時另請參閱:NOTE_填表注意事項、114課程規劃表(新聘用)。
(二)02.履歷表(點此下載)。
(三)專門著作目錄一覽表:
1.一般專兼任教師(03.專門著作目錄一覽表(點此下載)):並檢附已發表與擬授課程相關之重要論文、相關參考著作、專門著作目錄一覽表填列之著作影本各1式1份。初取得博士學位者,請附博士論文1式1份。
2.專業技術人員(03.專業技術人員作品、特殊造詣成就事蹟一覽表(請點此下載)):並檢附所填列專業作品、學術活動及成就等證明影本各1式1份,另請詳閱第(九)點說明。
3. 本校博士生請點此(03.專門著作目錄一覽表(請點此下載)):並檢附所填列著作之影本各1式1份,請另詳閱第(十)點說明。
♦上述檢附之論文、參考著作,若以外文撰寫者,請附具中文摘要。
(四)學、經歷證件影本(持外國學、經歷者,請檢附中譯本並應經駐外單位認證證明,國外學歷成績單亦需經駐外單位驗證):
1.學歷證件影本;
2.經歷證件影本;
3.學歷歷年成績單;
4.出入境紀錄(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證明,非外國學歷免繳);
5.04.國外學歷送審教師資格修業情形(點此下載)。
♦已具擬聘等級之教師證書者,得免附第3、4及5項文件。
♦應徵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者,免附第3、4及5項文件。
(五)教師證書影本:有教學經驗者,檢附教育部頒與之教師證書影本及最近任教學校聘書影本。
(六)照片乙張。
(七)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護照影本乙份。
(八)05.擬授課科目說明 (點此下載),或曾任教課程說明,請依本系固定格式填寫。(應徵專任者至少填寫4門,應徵兼任者填寫2~3門為宜。)
(九)應徵兼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者應檢附以下文件(各1式1份):
1.相關考試及格證書或專門職業證照。
2.已發表與擬授課程相關之書狀、判決、契約、報告申請書或其他著作等相關文件至少3篇。
3.專業技術工作證明或在職證明、特殊造詣或成就證明或獲有國際級大獎證明,及其他「本系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準則」第5條至第8條之資格證明文件。
(十)本校博士生應徵兼任講師者,除上述(一)至(八)文件外,應檢附以下文件:
1. 應檢附「本校博士生擔任兼任講師授課辦法」第6條之資格證明文件。
2. 本校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以上表件(一)、(二)、(三)、(四)及(八)填具後之word電子檔(即編號01~05),請先E-mail-yupei@gm.ntpu.edu.tw
五、申請截止日期:即日起至114年8月8日(週五)止(以郵戳為憑)
聯絡人:陳瑜霈助教 聯絡電話:(02)8674-1111分機67656 傳真:(02)8671-5877
※有意申請者請於申請截止日期前(以郵戳為憑)檢附有關資料文件掛號郵寄至「237303新北市三峽區大學路151號,國立臺北大學人事室收」【請註明應徵法律學系】。
※合者約談,恕不退件。
聯絡人:陳瑜霈助教 聯絡電話:(02)8674-1111分機67656 傳真:(02)8671-5877
※有意申請者請於申請截止日期前(以郵戳為憑)檢附有關資料文件掛號郵寄至「237303新北市三峽區大學路151號,國立臺北大學人事室收」【請註明應徵法律學系】。
※合者約談,恕不退件。